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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采取四项措施规范行政行为 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2008-8-26  浙江公共卫生网
        浙江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结合监管职能,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政府服务,为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优质的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企业创业环境。

  一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医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改革方案,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建立完善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行政许可否定报备制和AB岗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报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按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的提高。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定和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加强对案卷调查分析和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约束制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加强作风和效能监察。通过明察暗访,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拓展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加大对行政行为的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强对系统工作人员在审批认证、检验检测、稽查办案和药品招标等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案件审理,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科学监管,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强的职能保证。

责任编辑:汪小兵
稿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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